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破产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完善经济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2020年8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已经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这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2021年7月19日中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2021粤03破230号(个1)之二号裁定送达至当事人梁某某,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件正式生效。
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未来三年,梁某某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梁某某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从案件本身出发,我们关注个人破产对个人创业者带来什么影响,解释一下大家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
首先,什么是个人破产?
个人宣告破产,是指个人作为市场某个主体,在经过法定清偿程序终结后,也对于剩余未还债务宣告豁免,不再承担债权人剩余的其他债务。强调一点,个人破产并非是一分钱不还,还是要还钱的。只不过是有计划的还,并不是老赖彻底不还钱。
其次,国家为什么搞个人破产试点?
搞个人破产,从学理基础来说,是为了给一个“诚信而不幸”的自然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这有利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平等受偿的权利,缓解“执行难”的现实执行问题,有利于给予破产的个人创业者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激发他们重新投入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热情,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 2019 年11月底,全国个体工商户达8162万户。除此之外,还有大量个人形式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社会存在那么多个人创业者,他们所面临的创业失败风险要远远大于企业,所以推行个人破产,给一个“诚信而不幸”的自然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就显得很有必要。
最后,要适用个人破产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对个人创业者有什么影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只要在深圳地区居住而且连续缴满三年社保的人就可以享受个人破产的待遇,但是这只是最为基本的条件,并且随着试点的成熟向全国推广后,肯定会慢慢取消这些地域上的限制。而要适用个人破产程序最为核心的条件便是做一个诚信而不幸的自然人。这里指的是,自然人破产情况属实,并非弄虚作假,在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的时候,必须要如实报备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存在任何恶意逃债的行为,这是最为核心的要素。
对个人创业者来说,个人破产法慢慢的向全国推广是一个福音。自然人作为个人创业者参与市场经济中,由于天然的劣势地位,往往会因为信息不对称或者经验不足而导致创业失败风险。这个时候有个人破产法为其创业风险兜底,不至于因此而赔上自己的人生和家庭,而在执行个人破产清偿程序的时候,会保留家庭生活的必须开支消费。总而言之,个人破产法的推广不仅为填补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了关键一步,更激发了广大个人创业者投入到市场经济发展的热情与信心,这也有力的响应国家政府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中国的市场经济必然会走向一条稳健发展的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