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圈的乱象:吴亦凡事件触碰了哪些法律点

青平
发表于 2021年07月25日

  2021年7月中旬,一名19岁女生都美竹发微博称流量男艺人吴亦凡通过各种方式物色、诱骗年轻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中还包括未成年人。目前,网络上已经有19名女性发微博表示有类似遭遇。


但吴亦凡发微博否认了上述指控,并表示该女生是造谣者,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该事件在网络上引发巨大关注,多个相关话题瞬间冲上微博热搜占据头条热搜但是事情到了这个地步,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娱乐吃瓜事件,而是涉及到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广大网民都在激烈讨论有关本次事件的话题,将有争议性的法律矛盾焦点进行归类大致有以下几个:

 

第一,吴亦凡是加拿大国籍,作为外国人是否会逃避中国法律的制裁?

答案是否定的。只要是在中国犯罪,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要接受中国法律的制裁,刑法第六条中除非有特别规定外,指的是外交使馆人员享有一定的豁免权,但是吴亦凡并非是外交人员。所以说拥有一个外国国籍的身份并不会成为违法犯罪的护身符。相关法条依据,请看刑法第六条属地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二,吴亦凡的行为能否能构成强奸罪?

答案是很难认定。制定强奸罪的目的或者说强奸罪想保护的权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权,强奸罪的认定需要完整的证据链和达到排除合理性怀疑的较高证明标准。如果在发生侵害后不立刻进行报警取证,那么相关证据便很难保存固定下来,无法达到证明标准。而且在强奸罪的案件中,女性本身就处于较为弱势的社会地位,受害者不仅要勇敢站出来发声,不断重复回忆之前痛苦的案发经过,而且可能还要受到社会吃瓜群众的指指点点,极大可能会受到二次伤害。这种伤害可能远远比强奸本身所带来的伤害会更大。所以在这里我们不能将社会的矛盾焦点指向受害者女性,不能去要求完美的受害者,这种过分的要求本身对受害者并不公平。另外强奸罪的罪名是公诉案件,是由检察院提起作为检控方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犯罪必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相关法条依据,请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都美竹对吴亦凡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答案是不构成。在都美竹的微博爆料中,我们看到那份所谓的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中,多次用到了胁迫要挟字眼,通篇协议的主旨就是,要求乙方在收钱后,不能再以任何形式去胁迫威胁甲方,否则返回甲方支付的两百万的封口费。如果以上爆料属实,只能暗自庆幸女生足够警惕,在咨询了相关的法律朋友之后,最终没有签署这份和解协议。明白自己如果签署了这一份和解协议收了两百万封口费,就等于变相承认自己曾经敲诈勒索过吴亦凡,敲诈数额高达两百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如果罪名成立,可能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关于这份和解协议内容也属于无效,因为协议内容涉及违背公序良俗和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当然无效。相关法条依据,请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相关司法解释。

【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认定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ND,#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

在归纳几个比较有争论性的法律矛盾焦点,了解到属地管辖原则、强奸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之后。我们将目光转向现实,在本次事件当中,双方基于多方面原因,最终对簿公堂的可能性会很小。而在此时,网络上爆出了一种观点,“用法律决战来终结吃瓜大战”。呼吁大家理性谨慎看待事件,在司法机关没有查明之前不要对该事件定性。这种言论观点其心可诛,三言两语边将一件涉及强奸的刑事案件定性为情感纠纷的吃瓜事件,转移大家的注意力。不过幸亏群众眼睛是雪亮的,一条“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热搜成功占据榜首。那一刻相信所有人都为这条热搜感动到了,原来群众的集体发声是有用的,是有力量的。罗翔老师曾经说过:“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一个人把遵守法律作为自我标榜,那他一定是个人渣。”这一刻,观点辩驳高下立见。

司法过程的结果我们可以静静等待,但是当事人吴亦凡要承担自己应有的社会责任,要受到演艺圈的行业惩戒,遭到封杀。作为流量明星,在受到千万粉丝的追捧过程中,他也享受到了超出于常人的社会地位与丰富的社会资源。因此明星本身就应当要比社会普通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并且要对自己的言行有更高于普通人要求的标准。不能说享受利益时就用明星标准,而在要承担责任的时候就只适用普通人的标准,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而在现实中,众多与其签约的品牌公司也纷纷解约代言广告,这也让我们看到一个德不配位的明星最终是会受到人民群众的唾弃。

官媒也对事件发表评论,央视网发文称,【#把做明星的门槛提上来#】做艺先做人,做人德为先。艺人不仅是职业,更肩负社会责任。吴亦凡事件闹成这样,已不是娱乐八卦,而是一起影响重大的法律案件和公共事件,需要相关部门全面调查,解疑释惑。以此为鉴,我们更要进行冷思考,到底什么样的人,能戴起“明星”这顶桂冠,并接受大众审视,承担榜样责任。

近年来,个别艺人无论是私德还是公德,反复刷新下限,有不知耻者,嫖娼、酒驾、打人、吸毒无所不为,社会影响恶劣!有必要对失德劣迹者进行针对性的制度约束,通过行业自律倒逼艺人提高道德修养,把做明星的门槛提上来!

文章的结尾,希望广电总局以后加强对娱乐圈的整顿,让众多明星在广大的社会群众和其粉丝团群体中树立起光辉的正能量形象,发挥好自己的榜样作用。我们要清楚的明白一点,在任何时刻任何人,都不能以身试法,违法必究,有罪必罚。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哈,如果大家有任何法律疑惑或者学术探讨,欢迎来青平在说法网站qpzsf.cbug.top进行交流,不胜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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